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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针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更新与调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天津市202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自2003年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此项政策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首次在2014年经过修正,第二次修正则在2017年进行。
第一章 总则部分强调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此章节明确指出,为达到这一协调发展,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采取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强调了宣传教育、避孕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章 主要讨论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根据全国及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这一章还特别强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综合决策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
接下来的几章主要涉及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各级人民的领导责任、市和区、县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助责任等。还强调了财政投入的重要性,并鼓励社会各界为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特别地,关于二胎政策,天津市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符合条件的夫妻有权决定生育二胎,同时也有义务遵守相关的计划生育规定。
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天津市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和单位,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也鼓励社会各界为这一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XXX条关于流动人口及本市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对于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居民,其计划生育工作由两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都有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参加相关活动。
第三章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家庭,无需审批,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如已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再婚夫妻在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等。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需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于与本市居民结婚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居民,适用本市的生育规定。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需及时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需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相互提供生育相关信息。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以预防非意愿妊娠。服务机构人员会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章是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若无法增加生育假,则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对于农村居民,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各级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对于贫困家庭,在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市应采取优惠措施,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相关计划生育业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或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扶助,及相关单位应予以救济和帮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可按规定享受免费的宫内节育器放置与取出、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医学常规检查的福利。针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还提供免费的孕情和避孕措施检查服务。
对于上述费用,如果城镇居民参与了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将由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上述保险但有工作单位(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的夫妇,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对于无工作单位的夫妇,费用由市、区、县人民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对于农村居民,费用则由市、区、县及乡、镇人民共同承担。
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安全有效。药品监管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对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鼓励研发和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可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则可获得所在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的照顾。
如经鉴定确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将由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用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支付。对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严格遵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时也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作出,并代收代缴。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例中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进行确定。关于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条例同时废止。天津市二胎及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解读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了二胎政策,天津市也紧随其后,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在2018年1月14日,全新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天津市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与保障。
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天津市提倡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此政策下,家庭有权自主安排生育,且生育两个子女以内不再需要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则详细列出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况:
1. 两个子女中有一个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 再婚(不包括复婚)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3. 再婚(不包括复婚)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但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的。
对于希望依照上述条例再生育的夫妻,需向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需报至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关于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进行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1. 双方为初婚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2. 再婚夫妻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3. 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不幸离世的家庭。
二、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除了基础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第一个子女的户口页或出生医学证明外,再婚的夫妻还需提供完整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所有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格式需为jpg。
三、办理时限说明
提交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通过或未通过),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若逾期未得到答复,申请人可致电区级卫计部门催促办理。
四、打印与盖章流程
当生育登记申请经过审核并获得通过后,如申请人需要打印相关文件,可自行登录系统进行打印。若打印后需要加盖公章,可联系街(镇)计生部门(登记审核地)进行咨询与办理。
便是关于天津市在二胎及全面两孩政策方面的详细解读与办理流程。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