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223-6897
到了2014年2月中旬,多个省份已经实施了单独多胎政策。据各大媒体报道,关于上海的多胎最新政策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消息称上海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单独多胎新政策,并且两个宝宝之间不再设有生育间隔。
随着2014年4月25日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根据《修正案(草案)》,对于有一个独生子女且其中一方为上海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此项《修正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上海单独多胎最新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生育二孩
婚前从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
二、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
三、一方被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伤残,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的家庭;
五、一方连续从事海上捕捞五年以上且仍在从事该工作的渔民家庭;
六、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
七、女方是农业户口,无兄弟、姐妹且只有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定居养老的家庭。
对于婚前一方或双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
二、双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
三、双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
四、双方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中,经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
若一方的兄弟姐妹均去世,或者收养人无子女且被收养者在十四岁前被收养的情况也被视为独生子女。对于这种情况的夫妻,若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存在不育情况并在合法后怀孕,可以要求安排孩子的出生。
对于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若在迁入前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证明,也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值得注意的是,市卫计委副主任黄宏表示,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不适用上海单独二孩政策。也就是说,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至少有一方是上海户籍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