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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二胎政策详解:2024年河北计划生育新动向与二胎政策解读

2025-04-09 来源:试管婴儿 关注度:0

本文将对河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解读,重点介绍二胎政策以及相关法规。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河北省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持适度的生育水平。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需要遵守本条例。

河北省的二胎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级人民其他部门也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河北省还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为主。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应当定期公开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

河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二胎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公民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河北省修订后的计生条例强调了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由两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并明确了各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要求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卫生与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协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此举旨在引导公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大众传媒应承担起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责任。

第十五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作网络,并对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要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并逐渐提高对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克扣或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章:生育调控

第十七条: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又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承担共同责任。

第十八条:我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两个以内子女的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无子女的夫妻在结婚后,可自愿决定生育两个子女。若符合特定条件之一,如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的情况,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条件如下:

(一)夫妻生育的子女经医学鉴定存在健康问题,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包括复婚)的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包括复婚)的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但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对于涉外婚姻、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问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关于夫妻生育第一个及第二个子女的登记流程,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审核与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将不再安排其生育。

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实行计划生育时以避孕为主的原则,并保障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额外享受延长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延长产假并给予配偶护理假。

第二十九条:对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规定给予节育假。若接受绝育手术且确需其配偶进行护理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在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由所在乡镇人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的夫妻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提供了详细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还设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等情况的补助。此举旨在全方位地照顾公民的生育及计划生育需求,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三十二条 规定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时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享有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将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在推动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上,我们将提供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

(二)对于生活贫困且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将在扶贫、以工代赈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的标准,并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于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我们将优先安排其接受再培训和就业机会;

(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与本省中考和高考时,将获得额外的十分加分优惠;

(六)独生子女在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以及就医住院等方面,将得到适当的便利和照顾;

(七)对于年龄达到六十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医疗和养老服务等方面将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补充规定

依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于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时期内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家庭,将继续按照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实施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调整内容

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若再生育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享受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

第三十五条 表扬与奖励

对于执行本条例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以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调整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管理

各级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各级人民应建立健全由专业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计划生工作的整体规划中,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技术服务职责与规范

专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和保健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相关技术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登记。禁止无证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与受术者的健康。

第三十九条 出生缺陷预防

公民在生育时应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以预防或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若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不应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

第四十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和保健机构进行手术后,若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将给予免费治疗。对于因手术导致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还将根据其身份不同(如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等)给予相应的生产、生活上的照顾和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订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

河北二胎政策详解:2024年河北计划生育新动向与二胎政策解读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将按照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根据其职业身份不同,按上一年度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递增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将根据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并按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收养与计划生育关系调整

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的,将根据收养人子女数,比照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此强化收养行为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

第四十五条 其他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增设其他必要的规定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除需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他人员则由其单位或组织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将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特别是对于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人员,将扣除其补贴的20%。若在下一年度仍无明显改善,将给予更严厉的处分,甚至停发定额补贴。

第四十七条指出,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与目标管理、不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不执行生育假规定,地方人民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或个人,若有以下行为之一: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可能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针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威胁、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管理和使用,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当事人若对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第七章附则中,明确了省人民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之前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生育规定,第十九条表明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生育两个子女。若符合特定条件,如病残儿医学鉴定、再婚夫妻的生育情况等,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条涉及涉外婚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规定。第二十一条则关于夫妻生育登记的程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生二孩仍然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说明

依据相关法规,对于那些按照标准缴费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若其生育,则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这表示,只要参保人员符合河北省的生二胎政策,他们便可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额外提供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的复印件。

男职工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也是值得关注的。生育保险待遇并非一次性享受,它不仅包括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还涵盖了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当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被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时,他们同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待遇,如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的报销。

石家庄市区的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属于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这表示,不仅参保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就连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也能享受相关的报销福利。

对于女职工及其男职工配偶的生育情况,用人单位需及时凭借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等文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的福利并不仅限于本地,异地报销也是可行的。对于常驻外地的女职工及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他们可以选择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女职工,应提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相关备案表。

女职工的产假也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产假还会相应增加。而施行节育措施的职工也可享受相应的节育假。

我们对于“2024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河北省的二胎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希望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生育保险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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