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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4年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二胎政策详解与展望

2025-06-17 10:59:47 来源:试管婴儿 关注度:0

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四川作为地方性省级行政区域,对此政策有特定的执行条例。现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的也为人口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条例及其中的相关政策。

一、条例概述

1. 效力级别:此条例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具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效力。

2. 时效性: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

3. 发布机关:此条例由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并负责执行。

二、历史沿革

该条例自1987年首次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正和修订,不断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最近的修订是在2016年1月22日进行的。

三、适用范围及原则

该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又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家尊重并保护这一合法权益。

四、计划生育的方针与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五、责任与经费保障

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需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力地区或单位,将给予批评和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七、管理与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而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则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的自治工作。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确保计划的执行。

八、二胎政策简述

根据最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二胎。具体条件及申请流程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四川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宣传教育、科技进步和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也要结合各自职责和特点,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等多部门应共同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大众传媒也有义务进行相关的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在教育过程中,以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及性健康教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其户籍所在地应提供协助,具体管理办法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各部门如计划生育、公安等应共享人口数据资源。

第三章关于生育调节,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如已有病残儿或夫妻一方五级以上伤残,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问题,由各自治州、自治县根据本条例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在四川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等的生育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并希望再生育的夫妻,需经过市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结果需由专业机构出具,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依据。申请程序由一方户籍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县级计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人民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以预防非意愿妊娠。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免费享受多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情检查、手术等。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解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生服务机构及从事计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服务必须由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提供。

从事计生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严禁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省级计生部门核实并在指定机构进行。

第26条: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外,女方将享有60天的生育假延长,男方将享有20天的护理假。这期间,生育假和护理假均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27条:在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国家政策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将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此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将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变待遇,具体政策由省人民详细制定。

第28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该经费主要由拨款、社会抚养费和社会议捐等组成,专门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进行规定。

第29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特别是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执法

第30条:对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若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他们可以继续凭原证享受相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31条:一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该证书将作废,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第32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33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的;

3.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索取、收受贿赂的;

8.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社会抚养费的;

9.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34条:对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将按照计征基数3倍的社会抚养费进行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数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同样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则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述: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按照本办法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第一个子女在医学上认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仍可再生育的。

第二条: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或独生女,且双方结婚的。

第三条:在农村人口中,男性嫁入独生女家庭并完成落户的。

以及其他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为伤残军人等。具体的条件可以参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规定。

四川2024年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二胎政策详解与展望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再婚夫妻,也允许其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条件包括因丧偶或离婚而再婚的夫妻双方等。其中,“无子女”的情况指代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收养后子女已死亡的情况。

接下来是关于申请程序的说明:

第一步:需要前往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时需如实填写表格内所有栏目,并签名贴上女方的一寸免冠照片。此表需要经双方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第二步:准备材料后,凭此申请表及结婚证和户口簿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步:在经过核实并签署张榜公布确认无误后,将该表报送到县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此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决定。

第四步:对于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申请再生一胎,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关证明。

综合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四川省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说明,希望能为各位准备要孩子的家庭提供参考与帮助。当前,二孩政策已经全面实施,有这方面需求的家庭可以积极行动起来,早日实现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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